發佈時間:2025/12/23 08:52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勞工有因就業歧視致權益受損,請提供相關之具體事實及理由並填具「就業歧視案件申訴書」(可逕至桃園網路e指通入口網站(https://e-services.tycg.gov.tw/)/勞工服務/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俾憑辦理,本府受理後會依個案事實進行調查,將分別請雙方到府訪談,並送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