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福利補助
**新住民福利補助**
資料來源:新住民事務科
發布單位:新住民事務科
聯絡人:邱小姐、張小姐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5914、5915
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婦幼福利服務,提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作業須知」。
申請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一、新住民福利補助對象如下: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新住民相關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新住民相關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新住民相關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本市社區發展協會。
二、新住民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新住民活動:
多元文化活動:各國節慶慶典、多元文化交流推廣、園遊會及市集等活動。
家庭活動:親子及促進家庭關係等活動。
多元文化小旅行:導覽式走讀、在地探索結合文化故事及親子共學路線等。
新住民子女活動:文化融合活動及培力營隊等。
(二)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新住民文化探討、新住民權益、新住民就業或健康議題、多元文化差異、生活適應議題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協助成員情緒抒發與情感交流,增進成員對環境及家庭之適應或透過相互激盪,了解自己認識別人等。
(四)新住民培力課程:
生活適應課程:數位生活應用、生活法律常識及健康與醫療等。
多元文化學習課程:母國飲食烹飪、臺灣民俗文化、節慶活動體驗及跨文化交流課程等。
專業技能課程:數位學習、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等。
社會參與課程:志願服務訓練、社團經營與領導力培訓等。
媒體力創作課程:媒體識讀、媒體創作技能、文化融合與表達及社群與公共參與等。
(五)新住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提供近便性及在地化之服務,協助新住民之生活適應、家庭婚姻、子女生養教育、就業及社會認同等。據點之補助對象及補助費用等事項,另訂計畫辦理之。
【申請注意事項】
人民團體每年最高補助三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社區發展協會每年最高補助一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前一年度新住民友善社區獲獎對象,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下一案。
(一)申請單位備妥以下資料並於活動前1個月以函文方式提出申請:
公函(於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補助計畫申請表(需蓋協會圖記及理事長章)。
補助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要有理事長、會計、總幹事/承辦人章) 。
補助經費切結書(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負責人證書影本。
組織章程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經手人章)。
※申請補助之案件有收費者,應於經費概算表,詳列收費金額及其基準,且於核銷填報實際支用數。
(二)中央立案團體,除上述1-5項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中央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中央團體章程影本。
中央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會址設於境內之證明文件。
分級組織負責人證明書影本。
中央團體近1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備查函影本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於12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
公函
本府核定函影本。
活動變更函文(無者免付)。
領據正本。
原始經費支用單據(應黏貼至黏貼單據用紙上)。
成果報告(應完整呈現計畫書經費概算所有項目含封面) 。
匯款帳戶影本。
所得扣繳切結書(無者免付)。
參加人員名冊\-新住民福利服務。
滿意度調查表\-新住民福利服務補助課程(活動)。
滿意度調查分析表\-新住民福利服務補助課程(活動)。
【核銷注意事項】
受補助金額應檢附支用單據正本,分項粘貼於粘貼支用單據用紙,旨揭資料經審核後返還受補助單位,並應妥善保存,本府婦幼發展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行實地考核。
政策性補助及創新性服務實驗方案補助之文宣費應註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印製」或「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
補助經費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相關支用單據,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保管十年,且建立完整資料檔案,以供查核。
(一)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同一日期及地點之活動,視為同一案件)。
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社會福利機構最近一年內曾經違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未經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不當支用補助款。
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
受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支用單據。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經起訴、緩起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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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倘有活動變更調整,應於活動前7天,函送本府備查。
二、補助機關對於受補助者,得隨時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填寫紀錄表,辦理實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