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生育津貼申請方式及相關規定為何?

發佈時間:2025/12/23 05:21


一、申請資格: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1)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 (2)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設籍本市達十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一年以上。 (3)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一年。 二、申請期限: (1)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向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符合前項第三款申請資格者,於設籍期間合計滿1年後二個月內向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櫃臺受理;各區公所社會課可代收件。 (2)線上申請:可至桃園網路e指通服務線上申辦(網址:[https://reurl.cc/WADbWy](https://reurl.cc/WADb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