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住民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是否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1. 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之對待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由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縣市作為受理單位。
2. 符合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哥倫比亞、愛爾蘭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請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3. 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1吋照片3張、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印章(或簽名)。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3)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4. 洽辦單位:請洽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