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5/12/23 06:46
依據「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故未設籍新住民倘具前項身份,且符合特殊境遇扶助款項,與相關收入、財產等標準者,可向居留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備註: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網站-婦女發展及權益服務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https://dowc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58&s=1177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