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5/12/11 16:15
一、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並連續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為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下列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隨到隨辦。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居留證正本。
(三) 孕婦健康手冊。
三、衛生所人員核發以下文件:
(一)10次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
(二)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含補助紀錄聯與檢查紀錄表各1份)。
(三)2次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
四、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紀錄聯及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記錄表,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
五、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遺失將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