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5/12/23 05:18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辦理「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暨特殊境遇家庭返鄉機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未取得本國國籍之新住民,包括以下情形: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二)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三)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四)因其它原因合法居留台灣之設籍前新住民。
二、補助資格: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生活補助:申請人其家戶應符合本市低收入戶第一款,另申請人(新住民)應符合本市低收入戶有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就醫或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設籍前新住民急難救助: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急難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另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六款申請急難救助者,優先以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但若新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四)特殊境遇設籍前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補助: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補助核定,且未取得本國國籍之新住民(符合「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有返鄉需求,但無力支付機票費用者。
三、洽辦單位:桃園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5號-新住民文化會館、電話:03-3330305 )
備註: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網站-新住民家庭服務 -經濟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暨特殊境遇家庭返鄉機票補助計畫